
汉寿融媒5月21日讯(通讯员:周 琪)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两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刘某驾驶湘JD88283小型轿车从事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1日,刘某驾驶的湘JD88283小型轿车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刘某立即停止道路载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6年5月18日对驾驶员刘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周某驾驶湘JDA3232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9日,周某驾驶的湘JDA3232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周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6年5月20日对驾驶员周某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一审 伍 宏
二审 郭政达
三审 张智峰
责编:伍 宏
来源: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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